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电〔2017〕17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各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城区(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40元。
二、各级财政对城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80元。
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调整为:
(一)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二)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三)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25元。
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三、各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负担。
四、各城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年末累计结余数不超过当年支出数总额的10%。自治区和南宁市将适时组织工作力量对各地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3日